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推广运行
第三章 专用标志
第四章 产品品种
第五章 生产企业
第六章 注册程序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八章 实施学校
第九章 应急处置
第十章 附 则
附录 1 重庆市学生专用奶标志印制规范
附录 2 重庆市学生专用奶标志许可使用注册文号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续稳步推进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在重庆实施,根据农业部等七部委《关于调整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方式的通知》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渝农发[2013]318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国奶业协会《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以下简称学生饮用奶计划)原由农业部等七个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启动实施,是以改善中小学生营养状况、促进中小学生发育成长、提高中小学生健康水平为目的,在中小学校实施的学生营养改
专项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学生饮用奶”和“重庆市学生专用奶” (以下简称“学生奶”时,指此两种),分别是指经中国奶业协会或重庆市奶业协会许可使用“学生奶”标志的专供中小学生在校饮用的牛奶制品。“学生奶”产品包装上必须印制中国学生饮用奶或重庆市学生专用奶标志。
第四条 “学生奶”应符合“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基本 要求;直供中小学校,不准在市场销售。
第五条 “学生奶”统一纳入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学生饮用奶产品质量安全。“学生奶”生产企业及其原料奶供应场、配送企业、实施学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学生奶”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学生奶”质量安全负责,是“学生奶” 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六条 推广“学生饮用奶计划”,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严格准入、有序竞争、规范管理、稳妥推进”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运作。“学生奶”生产企业、中小学校和相关社会团体应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普及学生饮奶营养健康知识。
第二章 推广运行
第七条 “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按照中国奶业协会制订的 “国家‘学生饮用奶’推广管理办法(试行)”实行。重庆市奶业协会及“学生饮用奶协调办公室”承担全市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推广管理工作。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中小学校负责本校学生饮奶营养健康和饮奶安全知识教育及“学生饮用奶计划”的组织工作。“学生奶”生产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推广和学生饮奶营养健康知识普及活动,拓展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学校和学生数量。
第八条 生产“学生奶”的企业应取得“中国学生饮用奶”或“重庆市学生专用奶”标志使用许可。申请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企业要逐级向中国奶业协会申请,申请使用“重庆市学生专用奶” 标志的企业向重庆市奶业协会申请。 取得使用“重庆市学生专用奶”标志许可的企业,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就近生产、就近推广”原则, 省(市)外乳品企业申报使用“重庆市学生专用奶” 标志实行备案制。申报企业须有物流冷链系统保障,生产工厂距重庆500公里内范围,并获得所在省级学生饮用奶推广机构推荐,报重庆市奶业协会“学生饮用奶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传播媒体、科研院校等机构以及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热心公益人士参与“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推广、学生饮用奶营养健康和饮奶安全知识的传播活动。
第十条 重庆市奶业协会“学生饮用奶协调办公室”建立“‘学生奶’推广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电子信息化管理;通过门户网站,提供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公共服务信息,发布相关公告及资讯。“学生奶”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指定专人按时填报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奶业协会要求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对象和产品种类。
第十二条 积极争取各级有关部门对“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的政策、资金支持;努力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及其他涉及中小学生营养健康的项目与学生饮用奶计划相衔接。
第十三条 建立重庆市“学生饮用奶计划”专家库,根据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情况、生产企业和实施学校的需要,开展“学生奶”宣传、安全教育等方面的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对在“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重庆市奶业协会“学生饮用奶协调办公室”将予以表彰,或报请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表彰。
第三章 专用标志
第十五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由中国奶业协会所拥有,并依法拥有标志的许可使用权。重庆市学生专用奶标志是重庆市奶业协会设计并所有,依法拥有标志的许可使用权;是用于标识在学校推广的重庆市学生饮用奶的专用标志。
第十六条 重庆市学生专用奶标志由示意奶滴上的“学”字图案、“重庆市学生专用奶”、SCHOOL MILK OF CHONGQING”中英文字体以及红色外环、内环和红、绿、白 3 种颜色组成(简称重庆市学字标)。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重庆市学生专用奶标志的企业应申请成为重庆市奶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十八条 重庆市奶业协会对申请使用“重庆市学生专用奶”标志的生产企业,经评审符合本办法规定,许可其使用该标志,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重庆市学生专用奶标志的许可使用资格有效期为三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许可使用重庆市学生专用奶标志的生产企业,可将标志用于公益宣传广告。在产品包装上印制标志,按附录《重庆市学生专用奶标志印制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使用重庆市学生专用奶标志资格,注销其编号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与食品安全事故;
(四)不规范使用标志、经指出仍不改正;
(五)取得资格一年内没有生产学生奶产品或将标志借用其它企业使用;
(六)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用管理机构确定为较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
(七)没有按照要求填报信息、经指出连续超过 6 个月以上仍不填报;
(八)对“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或乳制品行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九)自行退出学生饮用奶生产。
第二十二条 未经重庆市奶业协会“学生饮用奶协调办公室”审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重庆市学生专用奶标志。对侵权使用重庆市学生专用奶标志者,重庆市奶业协会“重庆市学生饮用奶协调办公室”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产品品种
第二十三条 现阶段重庆市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的品种为巴氏杀菌乳、超高温灭菌乳、调制乳和发酵乳。
(一)巴氏杀菌乳(GB19645):仅以生牛乳为原料,以72~85℃,15 秒(优质乳:79℃正负0.5℃,一般巴氏杀菌乳:85℃正负0.5℃)巴氏杀菌工艺杀菌并经卫生灌装等工序制成的液态奶产品。
(二)超高温灭菌乳(GB25190):仅以生牛乳为原料,不使用、 不添加复原乳及营养强化剂,以 135-140℃,2-5秒工艺灭菌并经无 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液态奶产品。
(三)调制乳(GB25191):以不低于80%的生牛乳为主要原料,不使用、不添加复原乳及营养强化剂,以 110℃、5~6 秒或 120℃、4~5 秒的工艺杀菌并经卫生灌装,或以135-140℃,2-5秒的工艺灭菌 8 并经无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奶产品。
(四)发酵乳(GB19302):以不低于80%的生牛乳为主要原料,添加不高于7%的蔗糖,以95℃、300 秒杀菌工艺杀菌,接种嗜热链 球菌和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等发酵;经杀菌、发酵、灌装等工序制成的搅拌型风味奶产品或经灌装、后发酵等工序制成的凝固型奶产品。
第二十四条 申请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企业,产品品种按照中国奶业协会“学生饮用奶协调办公室”制定的《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申请使用“重庆市学生专用奶”标志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产品品种进行生产。
第五章 生产企业
第二十五条 申请使用重庆市学生专用奶标志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生产场所、设施设备、质量检测人员、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等基本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企业以生产加工工厂(公司)为注册主体,必须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液态奶类乳制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日处理生牛乳能力在 200 吨以上。
(二)全面实施《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 (三)通过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
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十八条 申请企业不得以委托(代加工)、贴牌方
式生产“学生奶”。
第二十九条 申请企业必须有自建或稳定可控的标准化奶牛养殖基地作为生产“学生奶”的原料奶供应场,原料奶供应场的生鲜乳产量应与“学生奶”生产量相匹配,质量应满足“学生奶”生产要求。
第三十条 “学生奶”原料奶供应场需获得学生奶奶源基地再升级计划示范基地的审定,通过良好生产规范(GAP)认证的规模化奶牛场可优先做为“学生奶”原料奶供应场;原料奶供应场必须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奶牛场卫生规范》(GB16568)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泌乳牛存栏200 头以上,参加奶牛DHI测定
(二)实行机械挤奶及在位清洗(CIP),生牛乳使用不锈
钢制冷罐贮藏和保温运输,实现挤奶后4小时内牛奶降低至 4℃、运输过程奶温保持在6℃以内;生牛乳贮藏和运输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三)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体系健全,无人畜共患传染病,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监测合格;有防止乳房炎奶和初乳混入原料奶中的严密保障措施;有良好卫生条件和清洁措施,有污染物综合处理设施并有效使用,有配套的青粗饲料种植基地和青贮设施设备。
(四)生牛乳在符合《生乳》(GB 19301)规定的基础上,菌落总数≤20万CFU/mL,嗜冷菌≤1万CFU/mL,耐热芽孢菌≤ 100CFU/mL,体细胞≤50万/mL,蛋白质含量不低于3.0%。
第三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建有专业配送服务系统,可由企业自建或委托专业物流企业配送。应有专用配送车辆和专职配送人员,做到定时、定点配送。配送车辆应为厢式货车,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巴氏杀菌乳、发酵乳和低温调整乳的物流必须具备全程冷链,企业必须在转运点和学校内配置冷藏设施,保障产品运输、储存质量安全。
第三十二条 申请企业应设有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学生饮用奶工作,建立包括原料奶供应、包装材料采购、加工生产、配送服务等生产管理制度,承担学生饮用奶在学校内储藏、保管、发放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奶业协会“学生饮用奶协调办公室”对使用重庆市学生专用奶标志的生产企业实行注册管理。生产企业应及时将推广的“学生奶”产品品种信息、原料奶供应场、“学生奶”供应地区和学校及学生数量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
第三十四条 经核准注册的重庆市学生专用奶生产企业搬迁,应重新申请注册。企业名称、企业法人、原料奶供应场发生变更的应向重庆市奶业协会备案。
第六章 注册程序
第三十五条 申请使用重庆市学生专用奶标志的企业,填写《重庆市学生专用奶标志许可使用申请表》,在重庆市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扫描件)。
第三十六条 申请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重庆市学生专用奶标志许可使用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信用审查或 11 评级报告、实施《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制度目录、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学生饮用奶生产管理制度、学生饮用奶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申请前6个月内每个月1 份工厂自检原料奶 检测报告、学生饮用奶生产线主要设备及技术参数;“学生奶”原料奶供应场应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法人证明、本年度畜牧主管部门出具的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监测合格报告,养殖场质量管控制度,6个月以上奶牛DHI测定报告等。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提交重庆市奶业协会“学生饮用奶协调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奶业协会“学生饮用奶协调办公室”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组织形式审核合格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考核。经审核,符合重庆市学生专用奶标志使用资格条件的企业,在重庆市奶业协会官方网站或相关网站公示 7 天,如无异议,核准注册。注册后许可使用重庆市学生专用奶标志,授予“重庆市学生专用奶生产企业”证书、标牌,核发重庆市学生专用奶标志许可使用注册文号。
第三十八条 生产企业在重庆市学生专用奶标志许可使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学生饮用奶产品,应在期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奶”生产企业按照一般乳制品企业实施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生产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诚信自律,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重庆市学生专用奶品种中巴氏杀菌乳产品执行《巴氏杀菌乳》(GB19645)中的规定;且菌落总数应符合 n=5、c=2、m=50000、 M=100000,大肠菌群符合 n=5、c=2、m=1、M=3的规定。
超高温灭菌乳执行《灭菌乳》(GB 25190)中的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中的相关要求。
调制乳执行《调制乳》(GB 25191)中的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中的相关要求。
发酵乳产品执行《发酵乳》(GB19302)中的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中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一条 生产“学生奶”的原料奶应符合《生乳》(GB 19301)规定,不得混有乳房炎奶和初乳,不得含有抗生素;严禁使用复原乳,严禁添加营养强化剂,严禁添加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
第四十二条 “学生奶”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的规定,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特殊膳 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的规定。单件包装上按本办法规定印制重庆市学生专用奶标志,并注明“不准在市场销售”字样。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学生专用奶产品单件净含量规格为 100 毫升(含)至1000 毫升(发酵乳计量单位可用克)。
第四十四条 “学生奶”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的学生饮用奶每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同时建立产品质量档案,以备查验。
第四十五条“学生奶”生产企业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和配送产品,定期检查库存产品,及时清理破损、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对距离保质期 60 天到期的超高温灭菌乳或灭菌调制乳产品不得配送到校,对距离生产日期超过3天或离保质期3天的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产品不得配送到学校。
第四十六条 “学生奶”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有问题时,未出厂的产品应立即封存,已配送到校的应立即通知学校,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学生奶”生产企业应定期检查本企业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十八条 “学生奶”生产企业应建立学生饮用奶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保证产品可追溯。
第四十九条 鼓励“学生奶”生产企业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QB/T 4111)。
第八章 实施学校
第五十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向学生进行饮奶营养健康和饮奶安全知识教育,普及饮奶知识,开展适应学生年龄的有关饮奶与健康的活动,培养学生养成科学的饮奶习惯。 “学生奶”生产企业应主动配合学校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组织学生饮用具有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或重庆市学生专用奶标志的产品,择优选定供奶企业,并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二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学生饮奶日常管理,监督制度落实。供奶企业应配合学校对相关人员进行奶品保存、饮用等知识的培训,使其掌握操作流程。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协助做好奶品接收、包装检查、储存、发放、饮用管理,禁止露天暴晒雨淋。对当日送校当日饮用的产品,应及时分发;对集中配送分日饮用的产品,应有专门储藏室,并保持环境清洁和保障安全。
第五十四条 学校自行确定课间饮用、加餐饮用或正餐饮用等方式,但应在教师的监督下集体饮用,开启包装后一次性饮完。教师应指导学生正确饮奶并检查异常情况,监督指导回收废包(盒)。
第九章 应急处置
第五十五条 “学生奶”生产企业和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
第五十六条 学生饮奶出现异常情况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迅速组织救治,停止饮用并就地封存该批次产品,同时通知供奶生产企业,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企业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第五十七条 若发生疑是饮奶安全事故,在事故尚未定性前,学校应及时做好学生抚慰工作,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不擅自发表事故性质言论。在确定事故原因后,学校应当及时消除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消除学生及其家长的疑虑,恢复正常秩序。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凡在重庆市推广、生产、配送、组织消费学生饮用奶 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十九条 申请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企业,按中国奶业协会《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六十条《重庆学生饮用奶标志印制规范》作为本办法的附录,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奶业协会“学生饮用奶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录:
1 重庆学生饮用奶标志
1.1 重庆学生饮用奶标志由“学”字图案和“学”字上的两点示意奶滴、重庆市奶业协会的英文“Dairy Association of chongqing”、“重庆学生饮用奶”、“SCHOOL MILK OF CHONGQING”中英文字体以及绿、白2种颜色组成(简称学字标),其比例关系、色相、最小尺寸约定详见图。
图1 学字标图案
1.2 学字标图案的标准色相为绿色P0535。
1.3 学字标图案为圆形三环,外环、内环均为白色,中环为绿色,中环下方的英文“SCHOOL MILK OF CHONGQING”字体为ARIAL,白色;上方“重庆学生饮用奶”字体为黑体(Hei Regular),白色。标志中间内环“学”字为宋体、绿色,“学”字上的两点变形示意奶滴;学字下方的英文“Dairy Association of chongqing” 字体为ARIAL,绿色。
1.4 重庆学生饮用奶标志在所有设计应用中的最小尺寸为宽43mm,其中学字标直径15mm,学字标与右侧文字间距1mm。根据包装形式和容量不同,标志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
1.5 重庆学生饮用奶标志四周留出至少2mm的净空间,以保证标志不至被切割到。
1.6 重庆学生饮用奶标志应首选印制在白底色上;印制在有色材料上时,其它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印制在深色底色上时,应选用反白版本。
1.7 重庆学生饮用奶标志原则上设计于包装正面的左上角或居中在包装正面的下方。
图2 学生饮用奶标志在盒装、三角包上的使用位置
图3 学生饮用奶标志在软包装和外包装上的位置
2 重庆学生饮用奶产品名
2.1 产品中文名为“重庆学生饮用奶”。
2.2 产品英文名为“SCHOOL MILK OF CHONGQING”。
2.3 文字字体和大小可根据包装设计需要灵活变化。
2.4 产品名位置设计于包装正面的明显处。
3 商品代码
3.1 需要印制商品代码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3.2 产品包装的商品代码位置设计于包装侧面,具体位置可根据包装设计需要相应调整。
图4 学生饮用奶砖型包装设计示意
图5 学生饮用奶三角型包装设计示意
4 重庆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注册文号标注
4.1 注册文号的文字使用的字号不得小于6.5pt。
4.2 注册文号的文字字体为黑体(Hei Regular),英文字体为ARIAL。
4.3 生产企业只有一个注册文号时,文号标注在包装侧面的企业名称之后(软代包装可标注在背面)。
4.4 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有多个注册文号时,文号标注在包装侧面的相应企业名称之后,且在每一文号前依次以代码(A)、(B)、(C)……方式标注。
图6 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注册文号标注示范
4.5 在产品包装上须喷绘或印制生产企业相应的注册文号代码。
5 “不准在市场销售”标注
5.1 “不准在市场销售”标注文字颜色使用QS 专用色C:100,M:40,Y:0,K:15
5.2 “不准在市场销售”标注的文字字体为黑体(Hei Regular)。
5.3 “不准在市场销售”标注的文字使用的字号不得小于6.5pt。
5.4 “不准在市场销售”标注应首选印制在白底色上;印制在有色材料上时,其它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印制在深色底色上时,应选用反白版本。
5.5 “不准在市场销售”标注位置靠近生产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