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08年5月31日  共浏览2343 次   出处:重庆市奶业协会    字体颜色: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重庆市奶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重庆市奶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协会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加大为会员服务力度,根据协会章程第五章第30条、31条的规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取标准

  涉奶相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奶牛饲养场、乳品加工、经销、机械、包材、添加剂、饲料、兽药、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

  1.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元;

  2.理事单位年交纳会费1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年交纳会费5000元;

  4.副会长以上单位年交纳会费20000元以上;

  5.各区、县奶业(乳业)协会免交会费。

  6.以上会费收缴不含非生产经营性单位,非生产经营性单位统一缴纳会费500/年。

  第三条 会员会费每年第一季度一次交清。新入会会员,收到协会批准入会通知后,应向协会交纳当年会费,然后领取会员证书。上半年入会的会员,收取全年会费,下半年入会的会员收取50%会费。

  第四条 会员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接协会催交通知后仍不交纳,又不说明理由的,即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五条 当会员按章程规定退会时,即停止交纳会费,当年已交会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会员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按规定,企业交纳会费可以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事业单位从预算包干结余(收支结余)中开支。

  第八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秘书处每半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市农业委员会科教处、并报社会团体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修改权属于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04年8月25日重庆市奶业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本办法作为协会章程附件,当协会终止时,同时终止。

 

      重庆市奶业协会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上一篇:重庆市奶业协会章程
下一篇:重庆开县开展五大专项整治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专题1信息无

·专题2信息无
 
 · 中国“学生饮用奶”会议在重 [65281]
 · 关于深入开展重庆市“学生饮 [34339]
 · 新希望乳业荣获全球“德勤卓 [19621]
 · 为中国奶业贡献一生的美国科 [10927]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相关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相关评论无
*用 户 名:  游客: *电子邮件:  游客:
*评论内容:(1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