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奶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协会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加大为会员服务力度,根据协会“章程”第五章第30条、31条的规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取标准
涉奶相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奶牛饲养场、乳品加工、经销、机械、包材、添加剂、饲料、兽药、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
1.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元;
2.理事单位年交纳会费1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年交纳会费5000元;
4.副会长以上单位年交纳会费20000元以上;
5.各区、县奶业(乳业)协会免交会费。
6.以上会费收缴不含非生产经营性单位,非生产经营性单位统一缴纳会费500元/年。
第三条 会员会费每年第一季度一次交清。新入会会员,收到协会批准入会通知后,应向协会交纳当年会费,然后领取会员证书。上半年入会的会员,收取全年会费,下半年入会的会员收取50%会费。
第四条 会员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接协会催交通知后仍不交纳,又不说明理由的,即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五条 当会员按章程规定退会时,即停止交纳会费,当年已交会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会员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按规定,企业交纳会费可以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事业单位从预算包干结余(收支结余)中开支。
第八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秘书处每半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市农业委员会科教处、并报社会团体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修改权属于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04年8月25日重庆市奶业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本办法作为协会章程附件,当协会终止时,同时终止。
重庆市奶业协会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